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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11.1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时间:2023-05-31 21:01


2019年11月12日12时20分左右,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一人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文件和调查核实规章》,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应急管理局、派出所、市总工会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专项调查。事故调查小组根据现场勘验、搜集资料、证据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和伤亡事故等状况,认定事故特性与责任,明确提出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及其事故预防措施。现就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涉嫌工作人员和设备基本概况

1、仲为兵,男,汉族人,家庭住址:宿迁市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一队39号,身份证件号码:320721197909085410。

2、许启浩,男,汉族人,家庭住址:宿迁市赣榆区石桥镇石东村二队704号,身份证件号码:320721198112145417。许启浩于2015年初从山东临沂以六万元价钱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吊,此车无监检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

二、事故通过及援救状况

2019年11月10日,仲为兵根据唐跟田联络山东省日照市的日照路航运输有限公司雇佣了一辆货车(解放牌货车,车牌号苏CGD831,驾驶人员王延泽),提前准备把它在山东省聊城市地铁站西街完工后剩下的建筑装饰材料、机器设备带回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的家里。大货车联络之后,仲为兵于11日晚通电话给自己亲朋好友姜同松,告之另一方自身有一车货明日进家,要姜同松帮助卸货。王延泽于11月11日开车赶来济宁市装货后,和父亲王为根一起从济宁市考虑,并且于12日零晨4时30分左右抵达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王延泽依据以前预留的号联络姜同松,姜同松于7时左右赶来滕官庄村将大货车送到仲为兵家大门口东面放置。姜同松在检查过所需卸载掉的物品完用电话沟通仲为兵,告之另一方大货车中所运载的建筑装饰材料需要用到起重机卸载掉。仲为兵遂凭借自己工地上的吊车驾驶员陈德暖帮助租车自驾。陈德暖先联系上了吕学伟,但吕学伟那时候有急事。吕学伟之后将租吊车消息告诉许启浩。许启浩遂联络陈德暖,彼此商谈卸货费用为500元。陈德暖将租车自驾状况告之仲为兵后,仲为兵完全同意,并承诺待卸货完成后由仲为兵把钱转至陈德暖,然后由陈德暖交给许启浩。

10时左右,许启浩安全驾驶吊车赶来滕官庄村仲为兵家并把起重机停到仲为兵家正门口。姜同松以及产生帮你的好朋友姜同杰走上货车车厢,将建筑装饰材料、机器设备逐一装包后放在起重吊钩上,由许启浩实际操作起重机将建筑装饰材料吊卸至仲为兵家院中。12时左右,王为根走上车箱逐渐清扫,姜同松看到之后告诉他们待货品卸载掉结束之后再进行清扫,王为根遂立在车箱尾端靠着着一个料仓看她们卸货。姜同松和姜同杰两个人将吊带背心拴在一个盛放地脚螺栓螺丝帽等工程材料的铁斗四角,许启浩实际操作重臂将铁斗吊离车箱约一米相对高度时,铁斗的一个角与车箱护栏产生钩绊,许启浩实际操作重臂升高使铁斗摆脱所钩绊的车厢护栏时,铁斗一瞬间向车箱后面晃动并撞击到正立在车箱尾部的王为根腹腔,王为根从大货车上往下跳后撒到车南端地面上。姜同杰瞧见赶快叫来王延泽,由姜同杰开车和王延泽一起将王为根送到石拱桥镇卫生院,医生的建议马上把伤员送到人民医院,姜同杰又开车将伤员送往人民医院救护。王为根后因为腹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于当天晚上10时左右身亡。

三、事故所造成的死伤状况

事故导致一人丧生。逝者王为根,男,家庭住址:江苏宿迁市东海县安峰镇山南村3-14号,身份证件号码:32072219680318691X。

四、事故缘故

(一)根本原因

许启浩在使用吊车吊臂升高使起吊物摆脱所钩绊的车厢护栏时,起吊物一瞬间向车箱后面晃动并撞击到王为根腹腔,致使腹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

(二)主观因素

1、吊车操作工作人员没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依法取得资质入岗工作;

2、仲为兵在起重吊装时未对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核对;

3、起重吊装当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未进行施工现场的安赣榆地区。

(三)事故特性

经查评定,赣榆区石桥镇滕官庄村“11.1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制造安全管理事故。

五、事故义务的确认以及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许启浩,没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依法取得资质入岗工作,施工过程中违背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法认清起吊起落点的情形下,盲目跟风吊装,造成事故产生,其对于事故的产生行为责任,提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2、仲为兵,没有对操作人员的入职资质进行核对,雇佣无起重吊装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对起重吊装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早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行为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产生行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议由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并对处二十万元处罚行政处罚。

3、王为根,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范意识较弱,违反规定进到起重吊装区域,被横向移动的起吊碰撞腹腔,后复抢救无效身亡,其对于事故的产生行为责任。由于其已死亡,提议不会再追责。

六、事故预防和改进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避免相近事故的产生,对于此次事故显现出问题,总结如下整改建议:

1、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到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催促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贯彻落实安全制度,要经常的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立即消除隐患,保证机器设备有证应用、按时检测,工作人员执证上岗、照章工作。

2、各区县、各产业园区应增加对辖区“土起重机”的整治力度,以管控为突破口,部门配合,产生治理工作合力,务求对辖区存有的无证无照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治理,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其带来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特种设备的认知。以人为本,以“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原则,以避免减少事故为主要目标,搞好防范和查验,清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降低特种设备事故产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由来:赣榆区人民政府网站) 【文章投稿、经贸合作请私聊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之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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