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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环境
在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常常存有一种状况,租赁工程机械设备一方通常并提供实际操作该工程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如甲将吊车租赁给乙,并由甲一并给予吊车司机丙,丙薪水由甲付款,乙按月向甲付款租费。那样这样的情况下甲、乙之间有哪种劳动合同关系,在实践中存有多种多样见解,主要体现在租赁协议和承揽合同中间。
二、见解剖析
依照建筑工程行业习惯性,假如自己并没有工业设备,工程建设需要用到别人的工业设备工作,都喊租赁、租用,但是不能由此简单的把这种法律事实定性为租用。分辨法律事实必须研究其实质并非表层的称呼。案件中,甲并不是把自己的起重机交到乙操纵应用,而是把起重机交到乙,由乙应用起重机为乙进行特殊工作中。而《合同法》第217条“承租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应用租赁物。对租赁物使用方法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依照法律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理应按照租赁物的特性应用。”与此同时,该法第222条“承租方理应保管好租赁物”不难看出,在租赁协议中,使用及存放租赁物的核心是承租方,但“领人租用”的案例中,使用及存放租赁物的核心则是机器的驾驶员。《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需求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效,定作人支付酬劳合同。” 第253条的规定,“承揽人理应以自己机器设备、技术以及劳动力,进行主要工作内容,但被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责任义务是以自己机器设备、技术以及劳动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效。而定作人的责任义务是支付劳务报酬。综上所述,从租赁协议和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定义来说,“领人租用”是一种承揽合同。